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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乱收费现象仍不可忽视
发布时间:2009-10-29

 

        几年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始终是纠风工作的重点,相关部门纷纷采取得力措施,有效地遏制了教育乱收费现象的滋长和蔓延,但通过近两年庆安县查处的几起教育乱收费案件来看,乱收费现象不同程度仍然存在,而且手段具有隐蔽性、形式具有多样性,校与校、班与班、师与师之间都不尽相同。

        一、问题的表现方式  

        1、变“明收”为“暗收”。由学校收改为班级收、教师收。有的学校由教师向学生指定辅导材料,明确要求学生到校外某书店购买,学校不直接收费。毕业班提高补课费标准,并由教师直接收取,不入学校帐。有住宿学生的学校通过在宿舍加床位、强制购买床垫等用品变相收费,还在饭费上做文章,把食堂承包给个人,食堂为盈利提高饭费,变相增加学生家长负担。有的农村乡镇集中办学以后,上课在学校,食宿在收费价格较高的民办食堂和宿舍。有的学校改办幼儿园提高标准收费。

        2、变“硬收”为“软收”。通过成立家长委员会收钱,收费人由原来的教师转变成家长,收费对象由学生转变成家长。有的班主任老师委托班委会代收,收费人和收费对象都变成了学生,达到其收费成为学生和家长的“自愿”行为。个别教师以“讲新课”为由自办补习班,鼓动学生参加所谓的“免费”课外补习,大多数家长无奈地称这类行为是“软收费”,不自愿的自愿,这种“软收费”比起明收费、硬收费更可怕,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

        3、变“多收”为“勤收”。在收费额度上有很大的变化,由原来的“收就多收”转变成现在的“薄片勤削”。尤其是打政策“马虎眼”,原来政策允许而现在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像题签费、文体费等仍然继续收取。在我县查处的一起乱收费案件中,调查中发现某班级3月份收取班费5元,4月份收取扫地费5元,擦玻璃费3元,5月份再次收取班费5元,收费重复、名目繁多。

        二、问题的产生原因

        1、个人“利益驱动”是乱收费的根本原因。个别学校和教师为经济利益而置学生和家长负担不顾,通过征订盗版教辅材料从中赚取回扣,利用各种集体活动搭车收取活动费、服装费等赚取差价,中饱私囊。

        2、学生“实际需要”给乱收费以可趁之机。由于教辅材料不属于国家免费供给范畴,学生课业练习没有抓手,给学习带来很大不便,学生自行购买的教辅又参差不齐,教师无法共同讲解,不利于教学,所以学生对教师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持默认态度。在运动会、艺术节等大型活动时,学生服装难以统一,给搭车收费以可趁之机。

        3、家长“望子成龙”助长了乱收费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学生家长长年务工上班,没有时间料理学生的生活起居,把学生送往教师家里,不在乎住宿费和其他费用的多少,有的家长对教师利用周末给孩子补课,持支持态度,不在意几十天的补课费支出。
    4、部门“护短”致使乱收费查处困难。有的学校收费无票据或不给票据,检查时学生家长不出来作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乱收费持同情态度,认为把钱用在学校有情可言,造成取证困难。

        5、“大帮哄”思想使乱收费具有一定长期性。有的学校持“观望”态度,看到别的学校收费了,认为我收也没事,反正大家都收了。有的教师有“攀比”心理,认为“法不责众”,甚至认为如果不收费会影响“团结”,这些思想使乱收费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会长期存在。

        三、问题的解决途径

        1、强化思想教育,促进廉洁从教。一方面要通过开展主题教育和示范教育引导教师廉洁从教,切实提升师德师风素质,使其主观上不愿乱收费。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教育系统领导和教师的岗位廉洁教育,通过典型案例剖析、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筑牢乱收费的高压警戒防线,使学校及教师客观上不敢乱收费。

        2、完善监管机制,拓宽投诉渠道。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纠风、教育、物价、审计、财政、新闻等相关部门参加,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治理工作,定期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要建立收费公开制度,通过学校公开板和新闻媒体对收费项目及举报方式予以公开。要建立家长测评制度,由纠风办和教育局牵头,组织家长代表对学校收费进行测评,并将结果作为“行风评议”重要依据。要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在社会各届聘请监督员,随时随地对教育收费进行监督。

        3、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教育局长、校长和班主任三级教育收费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教育行风建设目标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建立上“处”一级的责任追究制度,60%以上的班级乱收费,处理校长,60%以上的学校乱收费,处理教育局长。抓住突出的、隐蔽性的问题一查到底,把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对违纪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严查严处,从根本上遏制乱收费行为。 ——庆安县纪委(摘自反腐败明鉴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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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来源:       编辑:黑龙江省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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