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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确保2007年6月底前全面顺利完成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通知》确定的清理范围和原则,全面清理、审核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问题,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二、清理工作的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动员部署(2007年 1月底以前)。 1. 2006年12月底,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召开全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清理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2.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时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制定清理方案,搞好再动员和具体部署,并于2007年1月10日前向部际联席会议报送贯彻会议精神情况、机构建立情况及清理方案。 3. 1月中下旬,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召开各省(区、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清理工作办公室主任培训班,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讲解清理工作的政策界限,进一步明确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骤、清理重点、审核原则等,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自查自纠(2007年 3月底以前)。 1. 1月下旬,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下发《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 2.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和各自清理方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3. 各省(区、市)、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意见,按照要求准确、规范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并将自查登记表、统计表及相关文件依据于3月31日前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请径送国务院纠风办)。 4.对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5.各级清理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导,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6.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地区清理工作办公室要接受社会监督,开通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受理信访举报,并认真进行核查处理,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三)审核公示(2007年6月底以前)。 1.4月至6月上旬,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和自查报告,特别是拟保留项目,要逐项进行甄别分析和审核,并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沟通,做好协调工作,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审核意见。 2. 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及其清理意见,由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对全国性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清理意见,报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审核的基本原则是:(1)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保留;(2)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举办的对推动工作确有重要作用的项目,经严格审核后予以保留;(3)保留项目中可以合并的,一律予以合并;(4)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项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司(局),一律不得自行设置项目。 3. 6月中下旬,召开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初步审核意见,研究提出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意见。经有关程序审定后,向各地区、各部门通报审核意见,并对保留的项目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4.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理工作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和抽查,对领导不重视、认识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弄虚作假、顶风违纪,拒不按照《通知》执行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四)建章立制(2007年7月)。 1.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2.部际联席会议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经验以及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全国性的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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