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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统一着装工作。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开展整顿工作,切实解决我省统一着装中存在的“过多”、“过乱”和仿制等突出问题,维护统一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减轻财政负担,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 二、范围和内容 统一着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统一着装的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均无权批准。省、市(地)、县着装的部门和单位(不含中直单位,下同),以及生产、销售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企业和单位,要按以下要求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及人员一律不准统一穿着制式服装。对擅自统一着装的部门及个人,无论何种理由,何种资金渠道,要立即停止统一着装。 (二)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及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三)任何行业及人员严禁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特别要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穿着和佩带“99”式警用服装及其标志问题的监察和打击力度,维护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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