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经济崛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委决定在两大经济区域内选择部分省区开展涉企收费试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重点
此次试点检查选择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湖北六省区的部分城市进行,每个省区确定1个企业较为集中的城市:内蒙古自治区选择包头市、辽宁省选择沈阳市、吉林省选择长春市、黑龙江省选择哈尔滨市、安徽省选择合肥市、湖北省选择武汉市。重点对国土、城建、交通、公安消防、工商、环保、技术监督、人防、民政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单位由检查组根据当地情况在上述部门中选择,每个地方不少于8个部门。检查的时限是2005年以来发生的涉及企业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组织形式
此次试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和组织,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参加试点的检查人员从六省区价格主管部门抽调,采用循环交叉的方式,由各个省区包干负责,检查组由一名检查局(所)领导带队,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名义进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研究处理。试点检查按以下分工进行:辽宁检查组负责检查安徽省,吉林检查组负责检查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检查组负责检查湖北省,湖北省检查组负责检查辽宁省,安徽检查组负责检查吉林省,内蒙古检查组负责检查黑龙江省。 试点检查从7月中旬开始,至8月下旬结束。试点检查前将对各省区抽调的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熟悉政策、交流经验和检查方法,以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时限收费的; (三)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的; (四)执行地方政府越权制定的文件,造成多收费和高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助、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或者减免政策规定多收费的; (七)转移政府行政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收取费用的; (八)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九)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行为。
四、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开展涉企收费试点检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体现,有关省区的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突出重点,注意方法。涉企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较多,情况复杂,且多是政府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处理的难度较大。在检查中要把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确定为检查重点o要注意工作方法,严格按照价格行政执法程序依法检查o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努力排除阻力和干扰,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宣传,扩大影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涉企收费政策和涉企收费检查的重要意义,畅通投诉举报的渠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检查结束后,我委将视情况,对在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一些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乱收费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试点检查中,检查人员要准确理解国家有关涉企收费政策,耐心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切实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要求,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高检查办案的质量和水平。 (五)加强调研,做好总结。各个检查组在试点检查中要注意开展调查研究,主要完成两项调研任务:一是通过检查,摸清各部门成立的各种协会、学会,以及参加的协会、学会情况;二是要选择1-2个较典型的企业进行调研,摸清外界对企业的各种收费情况和企业参加的各种协会、学会及其缴费情况。在试点检查结束后,各个检查组要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在8月底前将检查报告和调研报告报送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2006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