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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办发[2003]21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的说明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重要性、紧迫性 我省现有各类报纸98种,各类期刊328种,在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随着报刊业的快速发展,结构不合理、忽视质量等散滥现象仍然存在。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经过几次综合治理和结构调整,并采取了制订农村订阅报刊费用标准等措施,使得我省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为了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宣传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压缩总量,调整结构,解决党政部门报刊散滥问题 党政部门办报办刊过多,是摊派发行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源头抓起。要停办一批,减少党政部门报刊数量;分离一批,切断部门权力与报刊经营之间的利益纽带;整合一批,解决党政部门报刊结构不合理、质量不高等散滥问题。 这次治理工作的重点是:通过压缩党政部门报刊总量,调整结构,有效治理报刊散滥现象;报刊经营活动与部门权力分离,有效制止利用职权摊派发行;因地制宜,制定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等基层单位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标准和订阅重点党报党刊范围,有效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治理的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和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主管、主办的报刊;省级和省级以下行业组织主管、主办的报刊;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的各种行为。 具体要求是: (一)省党政部门报刊 1、省委主管主办1份党报和1份党刊,省政府主管主办1份免费赠阅的政府公报。 2、省直党政各部门所办报刊,原则上划转到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也可将个别质量较高的部门报刊划转到符合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主管主办。导向正确、经营状况良好、年广告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报社或1000万元以上的期刊社,也可以接收被划转的报刊。被划转的报刊经调整后,面向市场,由读者自费订阅。 3、对省直各部门所办报刊中内容相近、交叉重复的进行合并,保留1种并实行划转。 4、对主要在本系统内自办发行、读者自费订阅数量不足发行总量50%的部门报刊,予以停办。对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或在划转中找不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具备资格的主管主办单位的报刊,予以停办。 5、创办5年以上、无违规违纪记录、经营状况良好、已面向市场的报刊,可仍由原主管部门主管,但要实行管办分离。其面向市场、经营状况良好的认定标准是:报纸平均发行量不得少于5万份,其中读者自愿选择、自费订阅数量不低于80%,年广告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期刊平均期发行量不得少于2万份,其中读者自愿选择、自费订阅数量不低于80%,年广告收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实行管办分离必须做到: (1)人员分离。报刊社工作人员不得与党政部门公务员混岗。各级党政部门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兼任报刊社社长、总(主)编、顾问或编委会成员、理事等职务,党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部门所属报刊社兼职。不得以党政部门名义参与协办报刊。 (2)财务分离。报刊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党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报刊社收取管理费、发行费和其它费用,更不得把报刊经营收入变成机关的“小金库”。 (3)发行分离。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报刊发行和承揽广告业务提供各种便利,不得参与报刊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部门职权搞摊派发行。 管办分离后,主管部门仍要履行主管职责。主要包括对报刊的舆论导向、出版质量进行监管;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任免报刊社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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