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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3日上午,监察部副部长、国务院纠风办副主任屈万祥主持召开治理违规培训办班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成员第三次会议(以下简称办公室成员会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等部际协调会议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司局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2005年7月18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书记办公会)精神。在书记办公会上,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指出,当前非学历教育的各种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和岗位证书过多过滥,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问题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行业比较突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教育培训秩序,加重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负担,滋生和助长了公款旅游等不正之风,损害了党政机关的形象,必须加以制止和纠正;同时,书记办公会对九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对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问题开展治理整顿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书记办公会特别指出,培训办班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各方面情况比较复杂,要提出全国统一规范的指导性意见还需要做更加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保证这项工作的连续性,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自行部署,以自查自纠的形式开展治理。 办公室成员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在以自查自纠形式开展治理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由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培训计划用行政事业经费对本单位及本系统工作人员开展的培训办班、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干部人事部门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开展的培训办班以及社会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和业务范围面向会员举办的自愿参加的培训办班不列入治理范围。 (二)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为依据,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自行举办或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举办的收费培训办班应予以停办。 (三)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举办的收费培训办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要坚决予以纠正: 1.已有经费来源的强制性培训办班,却仍另外收费的; 2.收费项目和标准未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擅自扩大培训范围、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擅自利用党政机关的名义举办的; 4.以培训为名搞公款旅游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更改国(境)外培训的路线、时间、费用等项目的; 6.地方办班擅自超出招生区域和范围面向其他省区市招收学员的; 7.其他违反培训办班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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