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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12-17

  

大兴安岭行署民政局,各市、县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与完善,依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3]14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重要意义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指县、乡、村三级区域内,在农业、水利、林业、牧业、渔业、科技、粮食、经贸等领域服务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及农田水利管理的农村社会团体。它是广大农民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以自愿结合为前提,以互利互惠、联合协作为内容,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特征的互助合作性和非营利性组织,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自发性和民间性。它集科技推广、技术服务、信息提供、农产品产供销服务为一体,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这种新型的农民互助合作组织一出现就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实践证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种崭新的组织形式。培育发展这类组织,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农产品、农业技术的对外交流;有利于引导农民合法经营、勤劳致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提高经济效益,抵御市场风险;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农业对科技的吸纳能力,培养、锻炼大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促进农村文明建设;有利于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和我国现代化建设步伐。因此,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重要意义,大胆探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使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成为深化农村改革、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形式,充分发挥其在我国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的总体原则和具体办法
目前,从总体上说全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各地的发展状况也不平衡,具备登记条件的不足三分之一。为了扶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应坚持以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登记程序、实行两个优惠、允许三个突破为原则,从而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依法设立提供便利条件。
(一)放宽准入条件即:1、注册资金由三万元降低为一千元;2、会员数量由30或50个降低为20个;3、办公地点由固定的办公场所降低为固定的联络点。
(二)简化登记程序即:取消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审批中的筹备程序,具备登记条件的直接办理注册手续。
(三)实行两个优惠即:1、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成立时可免于公告,以民政部门批复文件的形式通知相关部门;2、申请注册时可免交证书费和登记费。
(四)允许三个突破即:1、允许跨行政区域开展活动;2、允许跨地区发展会员;3、允许先培育后规范,对条件基本具备的应及时予以注册,对暂时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可先实行批准备案制,也就是对其宗旨、业务范围、负责人或联系人等情况进行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发备案通知,允许开展活动,待条件完善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五)登记范围: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科技、粮食、经贸等领域服务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六)设置标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农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服务功能等设立,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实行一品一会或一业一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名称以产品品种、技术特征或生产方式、流通方式命名。
(七)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县(市、区)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均为县级民政部门;
(八)登记程序:拟申请成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1、拟登记成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申请;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3、注册资金证明;4、固定联络地点证明;5、章程草案;6、会员名单;7、组织机构人员名单;8、负责人概况.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直接予以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暂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发备案通知。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凭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部门的介绍信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进行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备案表和银行账户备案表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三、加强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与扶持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新事物。它的兴起与发展,为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增添了新内容,开辟了农村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新领域,使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多了一个服务群体。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中面对最基层、服务对象最多、最具探索性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有助于提升民政工作的地位,发挥民政工作的作用,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因此,各级民政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着眼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全局,切实增强做好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当地实际,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加大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各地在培育和发展过程中,要从促进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效益农业、优化农业品种品质和布局的总体目标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坚持多样性,坚持边发展、边规范、边登记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推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要着力培育一批制度健全、活动规范、能力突出、机制灵活、带动力强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典型,并大力抓好典型的宣传和表彰工作,发挥其示范作用,推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整体水平的提高。要支持和引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民主决策机制等。要力争通过一至两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地域和行业全面覆盖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组织体系。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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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来源:       编辑:黑龙江省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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