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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问题是:我们是庆安县一九八三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民办教师,是经庆安县教育局在一九八四年全县民办教师队伍整顿后,录用补员的民办教师,是当时庆安县教育局编制内合格的民办教师。按当时国家教委文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1984】54号文件规定,庆安县教育局本应该及时把国家的民办补助费和民办证发放给我们这些在职的民办教师手中。然而庆安县教育局当时擅自截留省拨发的民办补助费。一直到一九九0年庆安县教育局小金库被查封后,一九九一年我们才开始领取国家补助费,所以说庆安县一九八四年民办教师队伍整顿后新录用的编制内所有合格的民办教师,在一九八六年以前没有领取过国家补助费。庆安县所有的民办教师(老民办教师除外),都是在一九九一年才开始领取国家补助费的。我们参加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黑龙江省录用公办教师》考试后,成绩合格,有准考证和成绩单为证,在录取时以我们是一九九一年领取国家补助费的民办教师为借口。取消我们录取公办教师的资格。我们实在是冤枉。2000年我们含冤下岗。从2000年开始,我们这些民办教师拼命上访,详细情况请查阅《上访信》。我们强烈要求查证核实,我们反映的问题。按一九九八年“民转公”政策文件规定、以及考试成绩录取我们为公办教师。让我们生活幸福、有尊严。 庆安县上访民办教师 2010年5月5日 答复内容: 投诉人: 您好,来新收悉。经绥化市纠风办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民办教师转正问题。经查,1998年11月28日,部分民办教师经庆安县教委同意参加了黑龙江省录用民办教师考试。但由于他们不是198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享有民办教师补助费的有证民办教师,不符合国家关于民办教师转正的基本条件之规定,取消了他们的录取资格,庆安县教育局做法是正确的。 二、关于未享受国家民办教师补助费问题。经查,上访的民办教师确属198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民办教师,但不是享受国家发放的民办教师补助费待遇的对象,属198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民办教师任用证的民办教师。 三、关于庆安县1984年整顿民办教师队伍后,未补充民办教师问题。经查,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整顿民办和定编代课教师队伍有关问题的意见》(黑教人字〔1984〕54号)的有关规定,庆安县对教育事业编制内享受国家补助费的民办教师和1978年底以前任教的顶编代课教师进行了整顿。整顿后,庆安县民办教师编制出现缺员,庆安县当时未进行补充。其原因:一是符合黑教人字〔1984〕54号文件关于民办教师录用和缺员补充的精神;二是教师管理权在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自主决定民办教师缺员补充与否。 此复。 黑龙江纠风网 201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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