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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最近在网站上看到这样一条新闻: 14日上午,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在市白云大厦举行调整城市居民自来水价格听证会,对《调整齐市中心城区(含富区)居民自来水价格方案》进行公开听证。40多位来自消费群体、经营企业、行业组织、政 府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了听证会。 据悉,本次需调整的城市自来水价格有五类。即: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本次调价方案坚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经营现状,又兼顾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同时参照毗邻城市的价格水平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提交听证会论证的居民用水价格为:现行价格每立方米1.50元的基础上,提价幅度控制在47%以内,即上调0.70元,达到每立方米2.20元。低保户用水凭民政部门颁发的证明材料到供水公司办理优惠手续,仍执行现行优惠价格每立方米1.30元。 会上,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专家学者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一些消费者对公开召开听证会的做法十分支持,他们认为此次居民用水价格的调整幅度略有偏高,随着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提高和二次加压费的征收,市民用水的成本也在增加,希望能充分考虑齐市居民的实际用水情况,尽可能降低今后市民用水消费支出增加的压力。据了解,目前,齐市居民每户用水量月均3立方米左右,年用水量36立方米,每立方米增加0.70元,意味着每户将增加支出25.20元。
请问这样涨水价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是否符合百姓利益。 回复内容: 你好!来信收悉。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市2009年1月14日召开齐齐哈尔市调整中心城区(含富区)城市居民自来水价格听证会,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授权由齐齐哈尔市物价局主持召开的。会议就市物价局的《齐齐哈尔市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进行了讨论。 一、听证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及《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的规定,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依法举行听证,我局经市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授权召开听证会是依法办理的。 二、调整价格符合相关法规的具体要求。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91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可以提出调价申请。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中,我市定价成本为2.25元/立方米。而实际平均售水单价为1.62元/立方米,单位亏损0.63元。已累计亏损2.488万元。为保证市自来水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供水企业已经多次提出调价申请。 三、供水成本的大幅度上升是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近几年由于电费、人员工资等因素的上涨,使制水成本大幅度的提高,从2002年的1.27元增加到2.25元,成本增加近80%。 四、与毗邻地市比较我市的水价。哈尔滨市居民用水1.80元/立方米,是2001年调整的;牡丹江市居民用水2.00元,是2006年调整的;佳木斯市居民用水2.00元,是2007年制定的。可见这三个城市水价均高于我市,而且提价比较早。目前哈尔滨市正在测算成本准备调整水价。 五、我市提出2.20元/立方米的标准是在考虑企业制水成本基础上,认真比照其他城市价格水平及我市居民支出的承受能力提出的.如果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达不到合理水平,企业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企业供水难以为继,受更大损失的将是众多的用水消费者。这次听证价格不是最终价格,要报市政府和省物价局最后审批。政府在制定供水价格时,即要考虑供水企业的利益,也要充分考虑消费者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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