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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问题: 我爱人是五常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生,2007年12月15日她值班时候,有一新生儿突然发病,小孩的奶奶强烈要求要到哈市儿童医院就诊,并要求医院出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随行,我爱人值班,就只好电话给她们儿科主任,主任不值班,就电话请示了院长,院长说要随行的,否则出了问题不好,医院有责任。我爱人就和另一名护士随病人去了哈市,到了哈市儿童医院,我爱人帮着患者办完了住院一切事情后他们就向回走。 不料,在回来的途中发生了车祸,我爱人颈椎严重损伤,四肢瘫痪,大小便失禁!我找到妇幼保健院要他们报工伤,他们报到了卫生局,我到了卫生局,局里说报到了人事局,我又多次找到人事局,人事局主任说要医疗终结才能办理工伤,可是我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里没有说要医疗终结,而且最长的申报时间在一年内。 我爱人现在都受伤快一年了,医院当初拿了四万的手术费后,就不管了。在这十多个月里,我的岳母因为着上火的了脑梗住了一个多月医急院,至今腿脚不灵走路蹒跚,我父亲和母亲多次为我爱人的事情四处求人,现在时而糊涂,时而清醒,我的九岁的女儿夜里总是叫妈妈,我是教师,我的学生们要我和他们一起参加高考,我只好在她出事后二十天后离开爱人回到学校。 我爱人是医院派出执行救治病人的,可是她发生了意外,我爱人是为人民受的伤,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待遇, 我怀着焦急的和期待的心情等待您的答复! 回复内容: 你好!来信收悉。你反映的问题交哈尔滨市办理,现将五常市卫生局答复意见反馈如下: 五常市卫生局于2008年12月10日到市人事局与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和协调,伊晓丽认定工伤问题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可以认定工伤。但依据黑人联字[1994]11号文件《黑龙江人事厅、卫生厅印发〈关于划分因公与非因公伤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审批表上确有"医疗终结时间"一栏,同时,五常市人事局具体工作人员出示了伊晓丽家人报送的《省公安厅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09年6月19日)复印件,鉴定文书、鉴定意见:1、一级伤残;2、伤后一年医疗终结,期间手术取内固定物。同日,15时30分许,五常市卫生局工作人员接到五常市人事局具体工作人员电话要求:提供伊晓丽的伤残鉴定文书原件、诊断书、目前治疗情况的书面材料、医疗机构的检查报告。五常市卫生局已经敦促五常市妇幼保健站人事干部近日内按人事局的要求抓紧申报材料。在与你接触过程中,得知此交通肇事案件哈市私家车负全部责任,现正在追诉过程中。通过与妇幼保健站主要领导沟通,五常市妇幼保健站目前已垫付5万元的医疗费用,鉴于保健院的经济情况,已经无力垫付。五常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将会继续关注此案,尽快使其认定工伤,同时予以必要的关爱和帮助,使其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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